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律师诉讼代理服务
采购项目比选公告
一、 项目名称
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律师诉讼代理服务采购项目
二、 项目概述
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八年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上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之商场房屋3200平方米,开设艺术馆。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保底租金,艺术馆产生利润时再按比例支付提成租金,无利润不支付提成租金。艺术馆运营由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并承担运营费用。合同履行二年整,上海星外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星外滩(上海)商业管理公司)以利润达不到投资目的为由,于2023年8月11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即回函提出异议,不同意解除合同。星外滩(上海)商业管理公司在2023年8月28日强行闯入艺术馆,切断艺术馆电源、迫使艺术馆不能营业。艺术馆门禁和艺术馆文物红外线报警装置失效,艺术馆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多次110报警,2023年8月30日,艺术馆内有一文物配件失窃,文物整体价值贬损至少一百万元。该失窃案再次报警,但艺术馆至今被迫不能营业,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针对上述违约、违法行为,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决定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三、 项目预算及服务期限
该项目预算100万元,本项目为包干价,最高限价100万元。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法院一审判决止。
四、 项目比选安排、报价及资格要求
(一)
律师诉讼代理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比选时间为2023年10月17日公司网络、微博公开发布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比选申请文件(含报价书)请封装后,于2023年10月24日下午5时前,邮寄至杭州拱墅区环城西路28号锦绣天地商务中心912室,收件人:程先生,电话18901956466。
(二)
参与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按照比选公告第五条商务要求作出服务承诺。
(三)
参加比选的供应商应提交以下资料及证明:
1、 供应商(律所)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供应商(律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3、 推荐一名或多名律师应独立执业五年以上,并承办过相同案由案件且胜诉的。
以上资料及证明材料请申请的供应商加盖公章密封后交寄。
五、 商务要求
1、 成交供应商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15天内,代表采购商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一是房屋出租方违法造成承租方不能营业的侵权诉讼。二是确认出租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
2、 根据文物被盗案件进展情况,在前述两案起诉后一个月内起诉出租方因侵权行为造成财物被盗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
3、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商签订合同后,采购商按照合同约定分两次付款。本自行比选公告和成交供应商报价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4、 报价为包干价,并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全部代理费及差旅费,不包括向法院缴付的诉讼费、保全费。
六、 项目自行比选要求
上海圆元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民营企业,为聘请到最优秀律师,本项目特在公司公众号,官网,微博上公告,实行自行比选,在符合申请资格的前提下,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自行比选评审小组由公司全体股东、法务人员组成。